| 索引號 | 53040020261673525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公開日期 | 2026-07-31 |
《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政策解讀
《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異議和投訴處理工作,著力解決當前招標投標領域存在的異議渠道不暢、投訴處理不規范、主體責任不清等突出問題,切實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玉溪市實際,制定了《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過程
《辦法》起草過程中,起草組系統研究了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總結了本地實踐經驗,吸收了外地先進做法。通過召開會議、走訪企業、書面征求意見、專家論證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上級主管部門、市直有關部門、縣(市、區)職能部門及招標投標市場主體的意見,對收集到的建議逐條研究、充分吸納,反復修改完善。《辦法》已于2026年6月2日通過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經專題會議研究同意,2026年7月10日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務會2026年第3 次會議研究通過,于2026年7月14日正式印發。
三、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共5章39條,附件7個,涵蓋異議、投訴處理流程圖及各環節文書模板。
(一)總則(第一章)
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為玉溪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規定了異議人和投訴人的定義,明確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按照項目隸屬關系,由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強調投訴處理應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則,不得收取費用,鼓勵線上辦理、全程留痕。
(二)異議的提出和處理(第二章)
實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異議負責制。明確異議提出的期限、形式、內容要求及受理條件。規定了異議不予受理的具體情形,異議的撤回、核查、答復時限(3日內答復)等程序。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的,異議人可向招標投標監管部門申訴。
(三)投訴的提出和處理(第三章)
規定了投訴的提出期限(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投訴書內容、實名制要求、證明材料合法性要求等。明確了投訴受理審查時限(3個工作日)及不予受理的11種情形。建立投訴處理回避制度、調查取證機制及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的條件。投訴處理時限為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涉及檢驗、鑒定、專家評審等時間不計入。
(四)監督管理(第四章)
明確了招標人、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在異議、投訴處理中的責任,對不按規定受理異議、拒不配合調查、捏造事實投訴等行為設置了信用懲戒、不良行為記錄、移送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理措施。要求建立投訴處理檔案,接受監督檢查。
(五)附則(第五章)
規定非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可參照本辦法處理爭議。本辦法自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附件
配套提供異議書、不予受理異議告知書、異議答復、投訴書、不予受理投訴告知書、投訴處理答復等7個標準化文書模板,方便各方主體規范操作。
四、主要特點
權責清晰:明確招標人負責異議處理,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負責投訴處理,層級分明。
程序規范:對異議和投訴的提出、受理、答復、處理等各環節設定明確時限和形式要求。
便民高效:鼓勵線上辦理,不得收取費用,實行一次性補正告知制度。
強化監督:建立信用懲戒、不良行為記錄、移送違法線索等機制,嚴懲惡意投訴、拒不配合等行為。
全程留痕:要求線上辦理、檔案歸檔,確保異議和投訴處理可追溯、可檢查。
五、實施預期效果
《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規范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異議和投訴處理工作,暢通市場主體維權渠道,壓實各方主體責任,提升行政監管效能,有效防范和化解招標投標糾紛,促進招標投標市場更加公平、公正、透明,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六、實施時間
《辦法》公布日期為2026年7月14日,施行日期為公布之日起30日后,即2026年8月20日。請各相關單位、市場主體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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