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61673534 | 文     號 | 新政規〔2026〕1號 |
| 來   源 | 新平縣人民政府網 | 公開日期 | 2026-07-31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柑桔品種資源保護與利用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柑桔品種資源保護與利用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新政規〔2026〕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柑桔品種資源保護與利用條例實施辦法(試行)》已經2026年1月14日第十八屆縣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柑桔品種資源保護與利用條例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新平柑桔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依據《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柑桔品種資源保護與利用條例》,結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柑桔品種資源保護、苗木繁育、種植、病蟲害防治、品牌建設、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的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柑桔,是指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的橙、柑、桔、柚等品種的總稱。
第三條 柑桔產業發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品種資源保護與利用、苗木市場執法、黃龍病防控、產品宣傳、品牌打造等工作,并重點向黃龍病監測預警、統防統治、病株清理及無毒種苗推廣等關鍵領域傾斜。
第四條 在柑桔品種資源保護、黃龍病防控、技術推廣、品牌建設、市場開拓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給予通報。
第二章 職責分工與保障機制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柑桔品種資源保護與利用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由分管副縣長為總召集人、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自治縣農業農村局,具體負責生產管理、病蟲害防控等日常工作。
建立聯動機制,通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鄉鎮落實、村組協助”的工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產業發展與黃龍病防控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各級各部門履行職責,確保相關工作扎實有效開展。
第六條 自治縣農業農村局牽頭負責柑桔品種資源保護與利用工作,建立柑桔品種資源動態監測機制,統籌開展苗木檢疫、生產技術推廣、黃龍病監測預警及防控處置工作,同時做好柑桔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自治縣發展改革局將柑桔產業納入全縣發展總體規劃,科學布局產業鏈各環節,規范項目立項審批流程,做好市場價格動態監測工作,為產業有序發展提供統籌保障。
自治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產業發展和黃龍病防控專項經費,并強化對資金的全過程監管與績效評價,確保資金安全規范、使用高效。
自治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統籌柑桔產業用地布局,科學指導種植區域選址,并保障相關配套設施用地需求。嚴格執行耕地和生態保護政策,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等禁止開發區內發展柑桔種植。
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規范市場秩序,打擊銷售不合格柑桔產品、銷售偽劣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行為,嚴格規范地理標志商標使用管理,以及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等工作。
自治縣林業和草原局負責柑桔種苗生產經營許可及全程監管,做好柑桔古樹名木保護工作,配合開展林地范圍內柑桔黃龍病防控相關工作。
自治縣商務局組織開展柑桔市場推廣與產銷對接,完善產業流通體系建設,支持電子商務發展,拓寬柑桔銷售渠道。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柑桔產業發展和黃龍病防控各項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成立柑桔產業發展與監管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臺賬管理、政策宣傳、技術指導、產銷服務及工作考核;重點落實網格化管理,組織開展黃龍病監測、木虱統防統治和病株處置等工作。
第八條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明確柑桔黃龍病防控相關要求,積極做好宣傳動員、信息上報、木虱監測等工作,引導種植戶參與統防統治,協助推進病株排查與處置相關事宜。
第三章 品種資源保護與管理
第九條 自治縣農業農村部門應每五年組織開展一次柑桔品種資源普查工作,對本地特色品種實行重點保護,系統進行資源的收集、整理、鑒定、登記與保存,并建立包含以下內容的專項檔案:
(一)品種名稱、來源、特征特性及抗病性表現;
(二)種植區域、面積與樹齡;
(三)豐產性、果品特性、熟期等經濟性狀;
(四)適應性、抗病性、抗逆性等生物性狀。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對本地特色柑桔品種進行提純復壯與產業化開發,加強新品種研發和成果轉化。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及其他組織均應依法保護柑桔品種資源,不得從事任何破壞活動。
第四章 健康種苗管理
第十二條 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柑桔種苗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柑桔種苗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和保存生產經營檔案,如實記載種苗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責任人等信息,保證可追溯。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調運種子、苗木和繁殖材料的,調運前必須經所在地植物檢疫機構檢疫方可調運。
第五章 生產管理與質量控制
第十五條 自治縣農業農村局應當指導推廣柑桔綠色生產技術,包括種植無病毒苗木、施用有機肥替代化肥、使用生物農藥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以及運用生態調控、理化誘控等綜合防治措施,持續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
第十六條 柑桔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農產品生產主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如實、完整、準確記載以下事項:
(一)農藥、肥料等投入品的通用名稱(或商品名稱)、登記證號、生產企業、采購來源、購買憑證、使用地點、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及安全間隔期或停用日期;
(二)柑桔主要病蟲害(如黃龍病、潰瘍病、紅蜘蛛、潛葉蛾等)的發生時間、危害癥狀、監測方法、防治措施、具體用藥信息及防治效果;
(三)物候期(如萌芽期、開花期、幼果期、果實膨大期、轉色期)、采收日期、采收批次、采收面積、預估產量及實際采收量;
(四)產地環境監測記錄、產品自檢或委托檢測報告、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情況等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的信息。
生產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偽造、變造生產記錄。
第十七條 生產主體在柑桔生產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包括但不限于克百威、水胺硫磷、氧樂果等劇毒高毒農藥;
(二)禁止超范圍、超劑量使用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藥安全間隔期規定;
(三)禁止通過催熟、染色、打蠟等非法方式處理未成熟柑桔;
(四)禁止添加任何有毒有害物質;
(五)禁止將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柑桔采摘上市。
第十八條 自治縣農業農村局應當根據柑桔品種特性、田間生長狀況、成熟度檢測數據及氣象條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綜合評估,及時通過官方渠道發布適宜采摘時間指引。指引應當明確不同品種柑桔的成熟度標準、采摘技術要求及產后處理規范,引導種植戶和生產主體科學采摘、分級處理,保障柑桔果品品質與質量安全。
第六章 產業保護與黃龍病防控措施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全面推行柑桔產業“網格化”管理,建立覆蓋縣、鄉、村三級,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病蟲害防控機制,按種植區域與品種布局科學劃定管理網格。
第二十條 在黃龍病監測中,建立健全縣監測中心、鄉鎮(街道)監測點、村級監測員三級監測網絡。村級監測員每半月至少協助開展一次柑桔木虱種群調查與黃龍病疑似病株排查,并規范做好監測記錄。
村級監測員在監測過程中發現疑似黃龍病植株,應當向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鄉鎮(街道)報告,并逐級上報至自治縣農業農村局;自治縣農業農村局接到報告后,應及時派專業技術人員現場診斷,必要時采樣送至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確認。
第二十一條 柑桔種植者應推廣種植無病毒苗木,加強果園水肥管理等綜合栽培措施,增強樹體抗病能力。在春梢、秋梢等柑桔木虱發生關鍵期,鄉鎮(街道)應當協助做好網格化防控統一安排,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在規定時間內開展集中連片的統一噴藥防治。
第二十二條 經確診的黃龍病植株,應按以下程序處置:
(一)處置前,對病株及周邊10米范圍內的柑桔樹噴灑高效殺木虱藥劑;
(二)將病株挖除,并集中運送至指定地點進行燒毀或無害化處理;
(三)對清除病株后的種植坑撒施生石灰消毒;
(四)同一位置間隔6個月以上,徹底清除傳染源后,方可重新種植。
第二十三條 對村、組周圍長期失管的無主柑桔園,由所在鄉鎮(街道)和村(居)民委員會實施統一防治,所需費用從柑桔產業發展專項經費中列支。有主柑桔園,經催告仍無人接管、未參與統防統治、逾期未處置或未按規定處置的病株的,由村(居)民委員會依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組織清理。
第七章 品牌建設與保護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整合資源,打造與提升“新平柑桔”區域公用品牌,實施“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雙品牌戰略,并對品牌宣傳推廣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條 “新平柑桔”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實行申請授權制。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者經申請并取得授權后,應當按照相關產品質量技術規范進行生產,并規范使用商標標識。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舉辦柑桔推介會、文化節、采摘體驗、產銷對接等活動,推動柑桔產業與文化旅游、電子商務等業態深度融合,拓展線上線下銷售渠道。
第二十七條 嚴厲打擊假冒偽劣、以次充好、虛假宣傳等損害“新平柑桔”品牌聲譽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支持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通過“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模式,統一生產標準、質量要求、包裝標識和市場營銷,提升產業組織化程度和品牌整體競爭力。
第八章 科技支撐與服務體系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與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共建研發平臺,重點圍繞抗黃龍病品種選育、綠色高效栽培、重大病蟲害防控及精深加工等關鍵技術進行聯合攻關與應用推廣。
第三十條 自治縣農業農村局應當建立健全技術服務體系,組織專家和農技人員,通過技術培訓、田間示范、現場指導等方式,向生產者普及先進適用技術,并提供標準化生產指導。
第三十一條 鼓勵發展病蟲害統防統治、農機作業、加工儲藏、冷鏈物流、市場營銷等社會化服務組織,為柑桔產業全鏈條提供市場化、規?;?/span>服務。
第三十二條 支持引進和培養柑桔產業專業人才。對帶技術、帶項目、帶成果到本自治縣創業創新的高層次人才和團隊,可按照規定享受相關人才引進優惠政策。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從事柑桔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違反《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柑桔品種資源保護與利用條例》、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應當將處罰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實施信用監管。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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